夫妻家庭關係

不愛了,可以是離婚的理由嗎?

作者\徐惠珍 律師

現代人的感情觀與家庭觀逐漸走向個人化,更追求自我與所謂真正的愛情,以至於某些國家有平均10分鐘就有一對夫妻婚的紀錄。事實上,許多女性取得工作上的成就與金錢獨立性,也不再淪為離婚的被動者,到各地家事法庭走一圈,你會發現許多原告正是妻子,也許是「丈夫外遇」、「丈夫家暴」、「丈夫離家」等因素,現在更多的是:不再相愛了!

離婚陷阱藏很深!男人變心別後知後覺

「我不再愛你」,以至於配偶的一點點毛病都會被放大,成為殺死婚姻的最後一根稻草,例如:不洗澡、洗不乾淨、脾氣大、沒脾氣、太小氣、太奢侈、說話太多或太少,都能成為無法忍受婚姻持續下去的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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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,律師承接離婚訴訟時,絕對不可能以「不愛了」為理由訴請離婚,而是以夫妻生活中的大小瑣碎事難以磨合,最多的會在「對公公婆婆、對岳父岳母不敬」相處模式上得到素材,為什麼呢?所謂「愛屋及烏」;反之,你對配偶本人都無法忍受了,怎可能會對配偶的親屬好呢?這是難上加難而且違反人性的事情。

所以呢?想要離婚的怨偶,又沒有所謂法定事由的朋友,記得與律師多討論生活上的細節,同時相互討論。另外,雙方協議「分居」達到一年或兩年以上者,在實務上也可作為一項重要認定婚姻無法存續的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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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實務見解認為:婚姻是以夫妻雙方「情感」為基礎,以「共同生活」為目的,配偶間應本相互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、安全及幸福,如果這種基礎已經不存在,以致於夫妻「無法共同生活」,而且法官實際詢問後,認為雙方確實沒有復合的可能,那判准離婚的機率就會提高許多。

以上,謹提供給怨偶們參考,在此還是祝福大家都婚姻美滿,快樂久久啦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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