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\律師媽媽-珍妮
家事法庭處理的案件很多,諸如常見的離婚,或者是婚姻無效,撤銷婚姻,夫妻財產分配爭訟,或者監護等等,除了不能經調解的案件(例如死亡宣告是事實問題,例如家庭保護令等),其餘的案件都必須先經過「調解程序」。
為什麼要調解?
調解的理由就是:在法庭中唇槍舌劍,甚麼事情都可以拿來指責,以至於真正撕破臉之前,兩造經過調解委員的搓合,冷靜面對問題,心平氣和的找出解決方案。
事實上,例如離婚吧,有甚麼好爭議的?幫你整理一些常見的問題:
1.夫妻一個想要離婚,一個不想離婚。
2.小孩子的監護權歸誰?小孩子的扶養費怎麼算?小孩子如何訪視?
3.夫妻間的共同財產(例如房子車子)怎麼分配?
4.夫妻間一方想要扶養費?或者一方想爭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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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解成立也具有同等效力
以上這些常見問題,其實可以透過「家事法庭前的調解程序」中獲得解決,如果雙方釐清問題癥結,把自己想要的訴求表達清楚,而對方也能清楚決定是否接受,雙方達成共識後,在調解成立時,調解委員會把雙方共識點寫成筆錄,這個調解成立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是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,直接向法院請求依調解筆錄內容進行強制執行。
那麼離婚如果經過「調解成立」,要如何處理呢?事實上,如果離婚調解成立後,法院會將調解筆錄送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,雙方當事人可以不必偕同到現場辦理登記。但是還是要記得去換身分證喔(畢竟配偶欄已經空白)。
如果無法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立,則全案會移送至法院由法官以「判決」方式進行解決。
【徐惠珍律師-法律小學堂】 授權轉載